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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时间:2021-07-26 09:25:03   来源:融诚有信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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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业务准入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控股股东;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金融相关从业经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六)主要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互联网平台、业务系统及技术能力;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措施;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
(四)具有明确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四)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
(六)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七)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属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

(一)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二)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且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并在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以本公司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发行债券;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限制指标进行调整。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一)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三)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线下业务;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
(一)贷款申请、评估、审批、签约、放款、收贷、咨询和投诉等业务可通过该业务系统实现线上操作;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反欺诈系统、风险识别机制、风险监测手段、风险处置措施等,评定和防控客户信用风险主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内生数据信息;
(三)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二)对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
(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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